15:18
1949年9月,新中国成立在即,各项筹备工作紧锣密鼓地进行着。筹备工作共有6项内容,其中一项最为重要的内容,是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起草。
草案由周恩来负责。9月3日至11日,毛泽东和周恩来等一起讨论修改这个草案。毛泽东对《纲领》草案做过多次修改,其中改写了这样一段重要的话: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各级政府机关为各级人民政府。国家最高政权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人民政府为行使国家政权的最高机关。草案把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府的性质、职责及相互关系做了清晰表述。
关于新中国的政体,毛泽东早有思考,在他的著作《新民主主义论》和《论联合政府》就有明确阐述。毛泽东认为,中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既不能照搬苏联的苏维埃模式,也不能照搬西方国家的议会制度,而是在一个短时间内在新解放区先建立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作为准备,然后通过普选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
1949年1月,毛泽东在一份批示中写道:各地新区外均应建立人民代表会议制度,首先是区、村人民代表会议,方能防止命令主义与官僚主义。8月13日,毛泽东在北平市各界代表会议上讲话说:一俟条件成熟,现在方式的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即可执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成为全市的最高权力机关,选举市政府。
毛泽东的著作、批示、讲话中,一再阐述人民代表大会的意义及作用,他应当是想起了在延安时,自己和民主人士黄炎培的那段“窑洞对”。现在共产党要执政了,在制度设计上就要让人民来管理、监督政府,从根本上杜绝官僚主义和滋生腐败。
9月17日,新政协筹备会第二次会议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草案)》和其他几个草案获原则通过。
9月30日,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一致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共同纲领》除序言外,分为总纲、政权机关、军事制度、经济政策、文化教育政策、民族政策、外交政策共7章60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临时宪法。
《共同纲领》第二章“政权机关”之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级人民政府为行使各级政权的机关。
国家最高政权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人民政府为行使国家政权的最高机关。
第十三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为人民民主统一的组织形式。其组织成分,应包含有工人阶级、农民阶级、革命军人、知识分子、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少数民族、国外华侨及其他爱国主义分子的代表。
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并付之以行使国家权力的职权。
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就有关国家建设事业的根本大计及其他重要措施,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中央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案。
以上条文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制为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共同纲领》第二章“政权机关”的一开头是这样表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
对于“人民”的含义和作用,毛泽东在1949年6月30日发表的《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中这样解释:“人民是什么?在中国,在现阶段,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这些阶级在工人阶级和共产党的领导之下,团结起来,组成自己的国家,选举自己的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之前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行职权。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产生和举行,则标志着一切权力开始由全国人民普选产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集中行使。
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第20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在1953年召开由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在此基础上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宪法,以结束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结束由《共同纲领》代替国家宪法的过渡状态。
选举法的制定及按照选举法进行的选举,是人民代表大会召开的前提。为了进行选举法的起草工作,会议决定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起草委员会。周恩来为起草委员会主席,安子文、李维汉、李烛尘、李章达、吴玉章、高崇民、陈毅、张治中、张奚若、章伯钧、章乃器、许德珩、彭真、彭泽民、廖承志、刘格平、刘澜涛、刘宁一、邓小平、蔡廷锴、蔡畅、谢觉哉、罗瑞卿 等23人为起草委员会委员。这个起草委员会有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方面人士的代表,具有很强的广泛性和代表性。
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召开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之前,为提前做好准备,1952年12月25日,政务院总理周恩来就召集有关人员召开会议,研究全国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有关问题。会后,周恩来将这次会议议定的普选方针概括为:这次普选运动是要全党参加,政府出面,训练干部,发动群众,深入宣传,认真选举,以达到民主建政的目的。在1953年1月13日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会议上,周恩来进一步明确指出: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的选举原则是普选,实行普选最主要的还是基层的直接选举。
1953年1月15日,《人民日报》发表《迎接普选,实行人 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社论。社论论述了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伟大意义,号召全国人民:“积极行动起来,认真地准备这次普遍的民主选举运动。”
社论指出:在选举中,我们把自己所真正满意的和认为必要的人选举出来,把国内各民族、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中有代表性的,对人民事业具有热忱的,对待人民群众态度正确的人选举出来;尤其应该把广大人民群众中有显著成绩的英雄模范人物选举出来。“我们的选举是要使人民,主要是劳动人民,真正能够选举自己所乐意选举的人去代表自己;同时要使被选出的代表真正能够代表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把它反映到人民的政权机关中去。”
1953年1月,周恩来两次主持召开选举法起草委员会会议, 认真讨论修改,通过了《选举法(草案)》。
25 日,周恩来把《选举法(草案)》修改本报送毛泽东审阅, 并就选举法的名称等问题向毛泽东请示:“选举法的名称尚有争议未决,有人主张选举法前面应冠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字样, 似亦无不可。”
26日,毛泽东对周恩来的信做出批示,同意周恩来的意见。
毛泽东当然同意。因为从井冈山根据地第一个红色政权建立开始,确定由人民代表组成新政府,形成人民代表大会的雏形,随着一个个县级、省级红色政权的建立,这种新的政权建立形式 一步步丰富完善,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本确立,毛泽东都是设计者和参与者。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4年多了,取得了更丰富的执政经验,也获得了更广泛的社会各界参与与支持,这个制度应当正式确立了。
经过反复修改后,选举法起草委员会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草案)》提交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审议。
1953年2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第22次会议,审议选举法起草委员会拟定的《选举法(草案)》。
受选举法起草委员会的委托,政务院副总理、宪法起草委员会委员和选举法起草委员会委员邓小平,就这个草案做了详尽的说明。
他说,《选举法(草案)》根据我国当前的具体情况,贯穿着一个总的精神,就是确定了一个真正民主的选举制度。这主要体现在选举权的普遍性和平等性方面。 所谓普遍性就是按《选举法 (草案)》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只是那些依法尚未改变成分的地主阶级分子、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反革命分子、其他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和精神病患者,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这几种分子所占人口总数的比例是很小的。所以,我国的选民将占全国人口很高的比例。我们的选举将是名副其实的普选。在这样普选的基础上产生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具有最广泛的人民代表性的。
1953年3月1日,毛泽东以中央人民政府主席的名义,命令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选举法》颁布施行。
因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是以人口为计算标准的,所以在选民登记的同时,进行了一次全国范围的人口普查。
政务院确定以1953年6月30日24时为全国人口普查登记的计算标准时间,普查项目包括:姓名、与户主关系、性别、年龄、民族、本户住址等6项。
1954年11月1日,国家统计局发表普查登记的结果:1953年6月30日24时的全国人口总数是601938035人。其中台湾省 7591298人是根据1951年台湾公布的数字。
据中央选举委员会的统计,全国进行基层选举的地区,通过选民资格审查的人数为323809684人,这个数字只占选举地区18 周岁以上人口总数的97.18%。而依法被剥夺选举权利的人加上精神病患者,只占进行选举地区18周岁以上人口总数的2.82%。这说明了选举制度的普遍性和平等性,也证明了我国人民民主政权具有极为广泛的群众基础。
1953年12月8日20时30分,毛泽东、刘少奇、周恩来、朱德、陈云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前往中共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所在地北京市西单区中南海投票站,投票选举参加西单区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投票站设在勤政殿,各领导人在验证发票处交验了选民证,领取和填写了选票,相继把自己的选票投进了票箱。
由于新中国成立不久,农村文盲比较多,选举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就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不能搞无记名投票的,就召开选民大会,以举手方式选举代表;有的地方,则用投豆的办法,在每个候选人的后面放一个空碗,选民如觉得谁有资格当代表,就在候选人背后的碗里放一颗豆子,以豆子代替选票,谁得的豆子多谁就当选。
中国古代有“撒豆成兵”的典故,当代有“投豆选举”的新说。这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之初的中国特色。
这一次普选,全国参加投票选举的选民达2.78亿人,占登记选民总数的85.88%。选民中,妇女参加投票的占登记的妇女选民总数的84.01%。如此规模的选举活动,在中国历史上还是第一次。全国各地共选出5669144名基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其中妇女代表占17.31 %。很多工业和农业生产战线上以及其他各方面 的优秀人物,特别是全国著名的劳动模范和先进人物,都以极高的票数当选为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1954年6月至7月间,全国150个省辖市、2064个县以及县一级的单位和中央直辖市的170个区,全部召开了人民代表大会, 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分别选出了参加省、直辖市和自治区人民代 表大会的代表共1.668万人。1954年7月底到8月中旬,各省、直辖市和自治区分别召开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了参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全国25个省,内蒙古自治区和14个中央直辖市,共选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136人。解放军也召幵了军人代表大会,选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60人。华侨事务委员会在有国外华侨代表参加的侨务扩大会议上,选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30人。至此,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部选出。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54年9月15日至 9月28日在北京召开。代表总人数1226人,其中女代表147人, 少数民族代表178人。在这些代表中,包括了中国当时所有的民主阶级和民主党派的代表,工农业劳动模范、武装部队英模代表, 著名的文学、艺术、科学、教育工作者,工商界、宗教界代表和 中国各民族各阶层人民的代表。这是中国历史上前所未有的各界代表参加的一次盛会。
会议选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务委 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并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人选的决定。
最为引人注目的是,会议制定和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人民的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于1954年9月20日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全票通过,共4章106条。“五四宪法” 是一部较为完善的宪法,是在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进行修改的基础上制定的。
现行《统法》“总纲”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为中国的独立、民主、和平、统一和富强而奋斗。
《宪法》在表述上用词更为准确、精练,其内容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与《共同纲领》一致。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它标志着:人民代表由普选产生,体现了民主的广泛性;规定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开始成为国家主人;制定了我国第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人民有了行使政治权力的唯一机关。
至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立,成为一种全新的、体现人民 当家做主的制度。
这个制度也经历过曲折。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使全国的政治生活处于一种混乱的非正常状态,经人民代表选举的国家主席不经过任何法律程序就被剥夺了权力和人身自由,甚至被非法关押折磨而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也处于停止正常运转状态。这种状态到1975年召开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时开始局部恢复。
从1978年第五届全国人大开始,在“文革”期间被破坏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及相关的法律得以逐步恢复,到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经过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部宪法。新宪法恢复设立在“七五宪法”中废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副主席职务;规定国家主席、副主席,全国人大常 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副总理等国家领导人连续 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删除了原宪法中诸如“在无产阶级专政下继 续革命”的“文革”语言;实现了党政分工,一定程度上理顺了党与法的关系。
中国共产党人的纠错机制,也用在制度建设上。王阳明说: “不贵于无过,而贵于能改过。”
现行宪法为2004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改后颁布实行的。这个宪法的一个新亮点,是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人宪法。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井冈山根据地的红色土壤里发芽,历经战火硝烟、腥风血雨、艰难曲折,经过几代共产党人的栽培,已经在中国的土地上深深扎根,长成了枝繁叶茂的参天大树,成为独具中国特色的政治制度。
从1840年鸦片战争开始,中华大地就处在无穷无尽的战火和动荡之中。西方列强坚船利炮的入侵,军阀你来我往的争斗,把中华大地打得千疮百孔、体无完肤。五千年的文明将要断送,华夏大地在一寸寸沦陷。乱世中最受其害的是这块土地上的人民, 他们栖息的家园毁了,土地荒芜了,只落得食不果腹、四处飘零, 在动荡的夹缝中苟活求生。对一个有着世界上最多人口的民族来说,这样的磨难太长时间了,苦难深重的人民真的需要一个安宁的环境来休养生息了。这样的环境应该由国家打造提供。于是,从20世纪初开始,一批批的仁人贤士不断寻找这样的理想社会。
孙中山是一个杰出代表人物。他创立兴中会、同盟会,联合革命力量,发动武装起义。1911年,在他的领导和影响下,辛亥革命推翻了清朝政府,结束了统治中国几千年的君主专制制度, 开创了完全意义上的近代民族民主革命。但辛亥革命未能改变旧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性质,未能改变中国人民的悲惨命运, 没有完成实现民族独立、人民解放的历史任务。
10年之后,一群热血青年聚集在浙江嘉兴南湖的红船上,一阵深沉的《国际歌》歌声,宣告了中国共产党的成立。从此,这个群体自觉担当起建立一种新型社会制度的历史使命和艰苦探索。
从最初的国共合作,到被迫开展武装斗争,到转入乡村建立红色政权,再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立国实践,以毛泽东为杰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一步一步向着建立一种人民当家做主的理想社会制度迈进。
是仅仅停留在改朝换代浅层面,还是创建一个全新的社会形态?这是两种不同社会制度设计的根本区别,是两种不同文化的构建,也是从第一个工农兵苏维埃县政府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以及后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同以往所有朝代的分水岭。所以毛泽东说,我们不但善于破坏一个旧世界,我们还将善于建设一个新世界。
2014年9月5日,习近平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所以具有强大生命力和显著优越性,关键在于它深深植根于人民之中。我们国家的名称,我们各级国家机关的名称,都冠以‘人民’的称号,这是我们对中国社会主义政权的基本定位。”
仰望参天大树,让人更有底气和自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