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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将别汝与父母兄弟去矣。追思家庭间父子兄弟骨肉手足之情,暨与汝十五年结婚之好,宁不凄怆伤心也耶!虽然人生自古谁无死,余之死,非匪非盗,非淫非拐,非杀人放火,非贪赃枉法,实系为国家社会,为工农群众,含冤负屈而死。扪心自问,尚属光明,公道未泯,终可昭雪。所难甚者,高堂父母,年近六旬,膝下儿女,均只数岁,汝亦尚在青春,诸弟均少能力,家无恒产,养育艰难。凡此诸端,不免耿耿。兹将后事,分告于下:
(一)余生未报父母养育之恩,死又增父母西河之痛,罪孽深重,上通行天。然此时亦无可如何。望告父母,毋以为感,倘来生有缘,再报寸草。祖母八旬有余,风烛之年,尤不宜使有悲意。
(二)岳父对余素厚,愧无以报,且龙弟新丧,两老方深悲痛,切勿因余之死而益其忧。
(三)西弟嗜酒好牌,倡弟体弱多病,均宜保养,尤宜振作。家庭间,当和睦一气,共撑困局,以分父母之忧。
(四)汝与余感情甚深,余死汝必欲苦守,然守节,亦大难事。余又素无积蓄,今以子女累汝,生活必感困难,可求余之老友设法以维日用。余死,汝之责任更大,切不可以为深悲。
(五)儿辈须严加管束,切勿因余之死而溺爱之,以致堕落。可读,则苦读;不可读,则或工或农或商,务必有一定职业。荣儿体强,将来似可使学军,以继吾志。然须切戒其与人为意气之争,夙励救国之愿。
(六)余之丧葬各费,必无从取给,可向杏农、光毓处借钱,免[勉]强了事,扶视南旋,一切均需从薄,得附先人坟墓足矣。
(七)此次被捕,承各方垂念,当为致谢。
亨瀚绝命遗言
戊辰十月初四
熊亨瀚(1894—1928),湖南桃江县人。曾任北京《真共和报》编辑、护国军第三路军总司令部秘书、湘江学校校长、长沙市教职员联合会主任等职。1926年加入中国共产党,被派到国民党湖南省党部从事统战工作,任省党部常委兼宣传部长。1927年“马日事变”后,在湘、鄂、赣从事秘密工作。1928年11月7日在武汉被捕,27日解往长沙,次日被杀害,时年34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