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蒙红色文化培训LOGO
井冈山红色培训 > 规定 > 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制作和使用的若干规定

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制作和使用的若干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1996年9月21日印发

2019-05-21
21 2019-05

17:33

第一条 为了维护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的尊严,使党旗党徽的制作、使用规范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共产党的党旗党徽是中国共产党的象征和标志。党的各级组织和每一个党员,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党旗党徽。

第三条 中国共产党党旗为旗面缀有金黄色党徽图案的红旗。中国共产党党徽为镰刀和锤头组成的图案。

第四条 党旗的通用规格有下列五种:

(一)长288厘米,宽192厘米;

(二)长240厘米,宽160厘米;

(三)长192厘米,宽128厘米;

(四)长144厘米,宽96厘米;

(五)长96厘米,宽64厘米。

在特定场所需要使用非通用规格党旗的,报县级以上党的委员会组织部批准。

用于悬挂的党徽的具体尺寸,由使用党徽的党组织提出并报县级以上党的委员会批准。

第五条 党旗和用于悬挂的党徽,由中央组织部从生产国旗国徽的企业中指定企业,按照本规定所附的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制法说明制作。

第六条 党旗的使用范围:

(一)召开党的基层代表大会,举行新党员入党宣誓仪式;

(二)党内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党日活动;

(三)党的委员会及其工作部门、党的中央和地方委员会派出的代表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会议室,可以悬挂党旗。

按照国旗法规定应升挂国旗的场所,一般不同时悬挂党旗。

第七条 党徽的使用范围:

(一)党的委员会及其工作部门、党的中央和地方委员会派出的代表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党组的印章(印模)中间应当刻有党徽图案;

(二)召开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应当悬挂党徽,并在党徽两侧各布五面红旗;

(三)党的各级组织颁发的奖状、证书和其他荣誉性文书、证件上,可以印党徽图案;

(四)党内出版物上可以印党徽图案。 除上述情况外,使用党徽及其图案需经县级和县级以上党的委员会组织部批准。

第八条 悬挂党旗党徽,应当置于显著位置。使用党旗党徽及其图案,应当严肃、庄重。

第九条 不得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不符合制作规定的党旗党徽。

第十条 党旗党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

第十一条 党的各级组织应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经常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 本规定的党组织和党员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给予当事人党的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篇: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

下一篇: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

cache
Processed in 0.018722 Seco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