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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一定的手续。
新党员人党时必须经过一定的介绍人(依党章及目前规定是:工人、雇农一人介绍;小资产阶级出身者二人介绍;脱离其他政党而加入本党者三人介绍)。 由党的小组和支部通过,经上级党委的批准。参加过其他政治派别的分子人党,必须经过区党委、中央分局或中央的批准。
第二,恢复党籍或重新人党的规定。
恢复党籍或重新入党的问题,应遵照中央的决 定,并按具体情况决定之。其原则有四:
(一) 长期脱离党,但仍在继续为党工作,党内 有人证明者,恢复党籍。
(二) 长期脱离党,自称仍在继续为党工作,但 党内无人证明,而今日已具备人党条件者,重新入党,候有证明时,恢复党籍。
(三) 曾经长期参加党的工作,中有相当时间(一 两年)脱离党的工作,未做违反革命利益的事,而现 在已经恢复党籍者,则脱离党的工作的这一时期,不 算在党龄之内。
(四) 长期脱离党,未做违反革命利益的事,经过相当长期的考察而今日已具备人党条件者,重新人党。
至于政治上变节的分子,则不得重新人党。